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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两地通告:明起开征污水处理费!

作者:农村污水处理设备 时间:2024-11-19 06:13:34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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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两地通告:明起开征污水处理费!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闽政〔20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南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政办〔2005〕77号)、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2019〕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征收对象:码头镇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机构、各企业及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其污水是否经过处理和是不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经城市市政行政主任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污水处理费按正常标准的50%计征;达到三级标准排放的,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三级标准排放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按50%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一定得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企业污水处理费按全额预征收,在企业出具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达标等级情况证明后,根据上述征收标准按实际达标等级量计算多征部分并直接返还。

  第二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第三条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每吨0.8元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码头镇人民政府为征收污水处理费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并委托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镇自来水厂要严格依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七条纪检、财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污水处理费外,按日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和单位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贫困户、低保家庭(包括五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等人员的污水处理费经申请,按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本办法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码头镇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于2024年9月1日起开征。

  为提高污水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南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政办〔2005〕77号)、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2019〕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诗山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诗山镇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机构、各企业及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其污水是否经过处理和是不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经城市市政行政主任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污水处理费按正常标准的50%计征;达到三级标准排放的,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三级标准排放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按50%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一定得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企业污水处理费按全额预征收,在企业出具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达标等级情况证明后,根据上述征收标准按实际达标等级量计算多征部分并直接返还。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每吨0.8元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诗山镇人民政府为征收污水处理费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并委托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镇自来水厂要严格依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贫困户、低保家庭(包括五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的污水处理费经申请,按规定给予减免。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诗山镇财政专户管理,按月结算并上缴市财政专户,财政主管部门按缴入专户实际收费的5%逐月向代收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污水处理费外,按日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和单位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诗山镇纪检、财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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