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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福州闽冠齿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闽冠义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66号万洋众创城B地块11栋402、502单元。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一条口腔义齿生产线万颗。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废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与生活垃圾污水一并依托园区排污系统经处理达标后由一个排污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熔蜡、充胶流程产生的废气应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21米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废气应经有效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地布局,空压机应设置专用隔声间,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态废料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非甲烷总烃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规定(其中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一般固态废料贮存执行《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
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不超过0.03502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将依照国家政策和真实的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做调整核定,你公司应按照执行。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州闽冠齿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福州闽冠义齿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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