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
产品详情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2024年8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越来越好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组织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建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发送省直相关的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征求各方面意见。8月中旬,赴山东、浙江等地进行了立法考察。29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和省住建厅,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其中,共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32条,采纳2条。
9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体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更好地融入立法,体现在条例中。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在第一条中增加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的内容,在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和“地下综合管廊”等,确保会议精神落地落实。
二、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原则。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应当充分的利用自然ECO、考虑气候降水特征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考虑当地自然ECO、气候降水特征、人口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和历史背景和文化传承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内涝防治与应急处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汲取郑州“7·20”教训,聚焦体制机制、应急处置等,在《条例(草案)》中完善相关措施。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以及学习考察经验和实际做法,对第四章进行了充实完善。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统筹区域防洪和城市排水防涝,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补齐排水防涝工程短板,系统治理城镇内涝”。二是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降雨前降低河道水位、增设排涝泵站以及防倒灌闸门等措施,防止外水倒灌”的内容。三是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了“排水防涝智慧管理平台”的内容。四是在第二十八条增加了“组织城镇排水设施普查检测,定期开展城市排水防涝专项体检”的内容。五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排水防涝抢险队伍,配备移动泵车、移动发电车、吸污车等排水防涝专用防汛设备与应急抢险物资,每年开展排水防涝综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六是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排水防涝指挥和责任体系”,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出现内涝险情时,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防涝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联动做好城市应急救援、交通疏导、电力保供和积水抽排等工作。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涉及公共服务的相关单位理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响应级别,采取停课、停工、停运以及人员疏散和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彩杏彩票